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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翠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在线访谈
  •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
  • 时间2017/6/27 16:44:00
  • 嘉宾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
  • 概述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市政府《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威政发〔2014〕14号),2016年,区住建局起草了《环翠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执行,办法试行期一年,已于今年6月30日到期。根据试行以来的意见反馈,结合市级相关规定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区住建局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通过环翠政务网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和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同时也征求了12个部门的意见,制定了《环翠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7月14日区政府印发施行。
[主持人]:秦主任,区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有哪些?[06-27 09:03]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个人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工作或外地独自来我区工作人员可以个人方式申请。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独自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由监护人代替申请并保证共同居住,并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和责任。[2017-06-27 09:05:15]
[主持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06-27 09:05]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1.第一类群体。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环翠区籍住房困难家庭。    (2)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   (3)在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房家庭。   (5)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资金补贴,未领取过环翠区农村适龄青年、特困大龄青年购房补助金,未购买过环翠区农村适龄青年住房。   (6)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的。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自离婚之日起,原有房产分割或给另一方的,需满5年。   驻威部队干部配偶及经批准随军无住房军人家庭,不受户口限制。  2.第二类群体。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环翠区城镇有稳定工作的外来无住房务工人员。  (2)满足第一类群体中除第(1)项的其他条件。[2017-06-27 09:10:33] 
[主持人]:如何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06-27 09:10]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填写《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威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协调威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1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威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4.经审核批准的《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凭证,有效期为3年。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环翠区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户口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出具《威海市区廉租住房补贴资格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身份证、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新就业大学生还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驻威部队干部配偶及经批准随军无住房军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 6.代替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监护人,还需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保证共同居住并履行相应监护义务和责任的书面承诺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主持人]: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06-27 09:15]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将配租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登记时限及登记地点等相关信息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配租登记时限是指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公布的配租对象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报名登记时间范围。  2.配租对象按照公布的配租方案,持经审核批准的《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到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进行意向登记,意向登记报威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协调威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完成意向登记的配租对象进行复审。  4.对复审通过的配租对象,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由申请人按选房顺序号自主选择拟租住的楼栋、室号,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选房程序。承租对象的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分层次梯度保障、困难群体优先、一个申请人一个号”的原则,进行分组摇号排序,分组摇号先后顺序依次为:   (1)环翠区籍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包括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领取廉租补贴家庭及新就业大学生)。  (2)环翠籍普通住房困难家庭,驻威部队干部配偶及经批准随军无住房军人家庭。   (3)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环翠区住房管理中心与申请人员签订租赁合同。   摇号程序、选房的具体规则由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7.已获得房源的承租对象应在规定日期前15个工作日内到环翠区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   8.集中公开摇号配租后,对新符合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由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根据优先顺序和申请时间先后动态安排租住。  
[主持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06-27 09:15]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经审核批准的《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凭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需重新申请。[2017-06-27 09:20:55]
[主持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多少?到期后如何续租?[06-27 09:21]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环翠区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申请审核程序提交相关材料。经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2017-06-27 09:22:25]  
[主持人]:什么情形下,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06-27 09:22]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可以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2017-06-27 09:23:15]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做出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06-27 09:23]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私自调换使用的。  (5)转让房屋使用权或者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并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8)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内搭建违章建筑的。  (9)提出续租申请但经核实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1)拒不接受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管理或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12)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和责任或无法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居住的。   (13)因其他因素不宜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承租人暂时无法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3个月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搬迁过渡期满,仍无法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1.5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且拒不腾退承租房的,除按1.5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外,环翠区房产管理办公室不再保证履行承租人承租房屋水电暖等正常使用义务,且可以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06-27 09:27:35]
[主持人]:《环翠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效期到什么时间?[06-27 09:27]
[区住建局村改办主任 秦红霞]:本办法自2017年7月1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06-27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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