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政府 资讯 公开 服务 便民 互动 数据 专题 区情
首页服务 › 就业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 来源:区服务业发展局 |添加时间:2017/9/21 9:28:00

(一)申领条件及标准
对2014年6月17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经营收入。
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6月16日期间注册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及标准按威人社字〔2014〕41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以上补贴,可于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三)申报材料
补贴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A4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法人身份证;
3、企业法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12个月);
4、企业财务报表;
5、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工资发放表(有招用人员的企业提供);
7、《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返回上页打印
本文二维码
  •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继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