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已婚、离婚、未婚等公证。
结婚证/离婚证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4)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
(5)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结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情况予以证明的活动。
结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结婚照片(按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5)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