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政府 资讯 公开 服务 便民 互动 数据 专题 区情
首页服务 › 婚育
  • 婚姻公证
  • 来源:区民政局 |添加时间:2017/9/5 7:58:00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已婚、离婚、未婚等公证。

结婚证/离婚证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4)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

(5)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结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情况予以证明的活动。

结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结婚照片(按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5)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公证员针对个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返回上页打印
本文二维码
  •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继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