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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来源:区民政局 |添加时间:2017/9/5 7:56:00

威海市环翠区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631—5213235
 
  【结婚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一)初审
  1.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受理
  1.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离婚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一)初审
  1.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二)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三)登记(发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三、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收费标准】
  婚姻证书费:9元/对。
  【注意事项】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退伍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复印存档。
  10、服刑(劳教)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服刑(劳教)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由民政部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发布实施);
  5.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鲁民函〔2005〕67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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