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申请设立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
二、受理地点
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45号窗口(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 第十一条。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兴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必须是本地户口,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办报告(筹设情况报告)(1份)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2份)
3、举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拟任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及拟聘教师、办公室人员
5、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职业培训或教学管理经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场地证明(机构场地产权证或经公证租用1年以上的合同)(1份)
8、举办者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1份)
9、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
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1份)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份)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