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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特辑】环翠区法院独家“消费秘籍”,请领取
    • 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作者:|2022/3/15 15:28:00|浏览次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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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又值一年3·15,虽然在与新冠肺炎病毒的战“疫”中,整座城市的步伐仿佛慢了下来,但我们坚信,在防疫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居家市民的积极配合下,疫情的阴霾终将过去!到那时,户外阳光正好,城市繁荣再现,我们该怎样“合理消费”,又要怎样避开久居家中后报复性消费的“雷区”呢?

      不妨看看环翠区法院的当事人“甄环环”都踩过哪些“陷阱”,也许手机前的你会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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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环环的一天

      大家好,我是甄环环,作为宫里最低调的妃子,自诩谨慎小心、理性消费,但是没想到那一天……

      漫长的冬天好不容易过去,我的风寒在养病多日后也终于痊愈。在房间里闷了一个多月后,我在“报复性消费”心理的驱使下,一早便带着侍女晚璧溜出宫去,想着到零容妹妹上次介绍给我的美容院去好好放松下,之前还让她替我充了好几百两银子的VIP卡呢!

      谁成想,到了地方才发现,这家美容院大门紧闭,一打听才知道,老板跑……跑路了!我的银子啊!我没有滑妃娘娘那么有钱的娘家,每个月的例银就那么多,这可如何是好?还好在进宫之前,身为大理寺少卿的父亲给了我“消费避坑”锦囊,肯定能帮我解决问题!

      我赶紧让晚璧找出“预付式服务消费”锦囊,原来父亲早就预言式地叮嘱:切莫冲动消费!切记按需消费!如商家因经营问题导致钱物受损,务必持购买合同、商家信息、财产损失明细等证据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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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法提示

      据初步统计,在美容、健身、文化等行业最易存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也易因经营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大家在“提前消费”时,一定要理性地分析风险,谨慎地选择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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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赶紧让晚璧记下要点,等下要同零容妹妹一同商议起诉事宜。但眼下既已出宫,我决定带着晚璧去坊间大吃一顿,御膳房的伙食实在是吃腻了。

      酒楼里的人还不少,我们找了一处位置坐下来,点完菜等着美食上桌。第一道烤鸭一上来,饥饿难耐的我赶紧夹了一筷子就往嘴里放。“噗!居然是臭的!”“小主你别吃那个烤鸭了,您尝尝这道刚上来的炙羊肉吧。”好家伙,这羊肉还是酸的!“把你们掌柜的叫来!”本以为他们会客客气气地赔礼道歉,哪知这个掌柜的居然如此豪横,丝毫不把用餐者放在眼里,“哪里臭?哪里酸?分明是你自己的问题。”我使个眼色让晚璧偷偷找出“餐饮消费”锦囊,只见上面写道:消费者在食用食物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必要时,可向工商局、食监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

      看到这里,我心里也有了底气:“老板,你确定食材和后厨卫生都达标了?要不要我找人帮你瞧瞧?”这掌柜的见状才稍稍收敛了气焰,笑道:“客官哪里的话?您不喜欢,我让后厨再做一份便是。”“不必了,已经没胃口了,退款吧。”

      折腾一通也累了,回程路上想着定要记着这家店去找监管部门投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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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法提示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餐饮时因食物存在问题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可向食品生产者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尽可能保留好食物样品、用餐证明等用于维权;如就餐后出现不良反应,应一并保留就医、就诊、费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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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想着,已经到了宫门口,看到小云子扛了几箱快递在往外走,想起自己上周“美女节”也买了不少东西,迫不及待地回碎宇轩拆快递。

      呃……这是我在直播间抢到的浮光锦吗?皱皱巴巴、黯淡无光,颜色也不是店家说的亮粉色;还有这个六安茶,都是碎渣,根本不是图片上的单片茶叶,泡了一杯,才不是商家描述的什么茶味浓而不苦、香而不涩,分明就是骗人的,虚假宣传!正在愤愤之时,我的小姐妹美庄姐姐来了,聊起来最近网购的事情,竟也是受了不少委屈:买的是珊瑚手串结果经检测是塑料石头,卖家不承认,硬说是自己掉了包;说是名贵香料制成的蜜合香一股子廉价香精味道,长相思牌古琴到手发现是长相崽牌……这可了得?我高声唤来晚璧,找出爹爹给的“网购消费”锦囊,只见上面写道: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网络购物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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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法提示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后,应及时验货,如商品与商家描述不符,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质量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与销售者或服务者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起诉等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要注重保留购买凭证、商品质量问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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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议好对策、送走小姐妹已是亥时了,回想这一天的经历,不理性消费真的让人筋疲力竭啊。眼下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我得给皇上进进言,好好整治一下这些无良商家,虽然法律可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给予商家相应的惩罚,但是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营造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才是最重要的。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既需要经营者的诚信守法,也需要消费者自身的理性认知与正确维权。“适度消费、避免盲目、杜绝冲动”,希望“甄环环”的故事不会再发生,但如若遇到问题,环翠区法院也将依法维护好每一位“甄环环”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消费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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