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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环翠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作者:|2018/10/9 15:24:00|浏览次数:6673
    •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18〕18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5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政策文件信息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文件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该网站上首先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避免法律纠纷,本指定媒体不接受其他网站推送的项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考评等职责。

       

      第二章 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等。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预算金额等应当随采购公告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与命名规则》(附件2)标识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   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和单一来源公示。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采购需求。

      (四)项目分包及对应预算,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公告期限。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采购需求。

      (四)项目分包及对应预算,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七)公告期限。

      (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及对应预算。

      (五)获取谈判(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报价(开启)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及对应预算。

      (五)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信息更正公告。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七条   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四)中标(成交)清单,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

      (五)公告期限。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中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还应当公开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集中采购机构还应当公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入围采购阶段的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将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应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报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业绩情况扫描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只公开项目名称和金额。  

      第十八条   废标(终止)公告。废标(终止)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四)废标(终止)原因。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公告。采购合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合同文本。

      非涉密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也应当公开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公告。验收结果公告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验收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主要履约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六)验收结论性意见。

      (七)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前期已单独公开采购需求的,可不随采购公告重复公开。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详细载明采购项目相关内容以及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相关规定,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三章 监管处罚及政策文件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处罚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处理事项。

      (五)处理依据。

      (六)处理结果。

      (七)执法机关名称。

      (八)公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二)考核内容。

      (三)考核方法。

      (四)考核结果。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

      (六)考核单位名称。

      第二十七条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

      (二)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处罚依据。

      (四)处罚结果。

      (五)处罚日期。

      (六)执法机关名称。

      (七)公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政策文件信息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出台的涉及政府采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文件的完整标题和全部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准确无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项目对应分包预算。采购文件应当随采购公告一同公布。

      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醒目提示项目存在取消或者终止采购的可能性。

      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以及谈判(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还应当随成交公告一同公布。采购文件公布前,应当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书面确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公告的电子采购文件同纸质采购文件一致。

      第三十一条   采购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和格式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   采购结果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予以体现和发布。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可以通过公布预中标供应商得分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等方式公开。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范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合同名称应与采购项目名称相对应。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应当每月记录,并于次月10日前公告。

      第三十六条   政策文件信息应当由制发单位在正式发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主动、完整公开。  

      第三十七条   对已在指定媒体公开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或者调整网站栏目的,需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以及公开渠道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将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公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采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附件: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格式.rar

                       附件2: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与命名规则.doc

                       附件3:已发布信息调整申请表.doc


    • 责任编辑: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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