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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来源:环翠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作者:|2018/7/12 16:43:24|浏览次数:6746
    •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采〔20187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当前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已成为大趋势,《办法》为政务部门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遵循,有利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的组织实施,有利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  号)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办法》规定,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工作。

      二、认真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务信息系统采购主体,要严格按照《办法》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人代表选派、采购结果验收等工作。在需求制定和履约验收中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法仍由采购人承担。

      三、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办法》落实要紧密结合现有政策规定,分类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国家政策顺利落地。一是对将项目验收结果作为后续选择运行维护供应商参考因素的,应在验收活动结束后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否则不得将验收结果作为后续选择的参考。二是对采购人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灵活运用“预采购”等形式组织实施。三是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一次性采购多年期服务,且代理费由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代理费收取标准,并在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四是对多部门联合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共同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对行业内或者系统内多级采购人联合采购的项目,由预算级次最高的采购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此类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项目实施范围及资金支付渠道。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6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71226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管理。不含国家秘密、面向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采用云计算模式进行建设,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针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质量保障方案,对相关供应商的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形成项目整改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论证。质量保障相关情况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具有多个服务期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履约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11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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