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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一特辑】看环翠区法院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作者:|2022/5/1 17:27:00|浏览次数:103
    • 都说,劳动最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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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也是我们的义务,

      只要以合法形式

      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都应当得到尊重,

      其权益都应当得以保障。

      从环翠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

      除了劳动关系,因劳务关系

      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虽然提供劳务者没有

      同接受劳务方形成劳动关系,

      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

      自身受到损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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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下面的案例一起寻找答案吧。



      2019年冬,江某承揽了某商场室内石膏板吊顶安装工程,并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李某,雇佣其一同进行施工,口头约定日工资,施工工具由江某提供。在施工现场,因手脚架高度不够,江某便在脚手架踏板上加了一个木方,二人同时站在脚手架上安装石膏板。安装过程中,因木方无法承受二人重量而倒塌,二人跌落,李某右脚当场骨折,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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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

      因二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2021年3月,李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中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其伤情符合十级伤残。而被告江某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为查明事实、尽可能还原真相,承办法官及其助理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在施工现场,询问了该商场的保安及相关负责人,对当天的事发经过进行了充分调查,终于认定李某当时的施工事实,确认李某与江某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李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理应得到相应赔偿,但赔偿责任要依据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过错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江某作为雇佣者及工具的提供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自认其常年从事类似工作、经验丰富,应当预见到施工工具的不规范性与危险性,但依然同意施工,故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情况,法庭确认李某自担20%的责任,并对其合理损失进行了综合认定,因其双方为口头约定日工资且李某对其收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庭将其误工费依法予以调整,在扣除江某已经支付的款项后,最终判决江某支付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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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个人提供劳务的形式包括家庭帮工、工地用工等,从环翠区近两年受理的案件情况看,近一半的损害发生在建筑、装修行业,而产生纠纷的最主要原因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方缺乏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常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提供劳务者权益受损。

      温馨提示:

      提供劳务方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注重证据保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方也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也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落实安全措施要求,防范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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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虽然江某始终未到庭,但并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效力。因江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2022年1月,李某向环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向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了其名下支付宝及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江某虽以其“不知晓审判”为由意图拒绝履行义务,但司法权威与强制力却不容置疑:执行立案22天后,江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依法解除。

      缺席审理、现场调查、依法认定合理损失、缺席判决、强制执行,审执环环相扣,终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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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劳有所得”,得的不仅是报酬,也包括安全期待。希望通过上述案例,能让当事人及更多劳动者们认识到并履行好自身义务,在事前做好安全防范,但如发生事故,也应当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


    • 责任编辑:z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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